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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房签约后私下交易 “跳单”需付中介费

  中介带看房后158万元签约,买家次日解约退款,12天后私下以157.2万元成交,法院:构成“跳单”,买卖双方各支付50%的中介费。

  卖方与买方通过房产经纪公司看房并签订买卖合同,后又在次日解约,12天后买卖双方绕开房产经纪公司私下重新签约完成交易。3年后,房产经纪公司得知房屋已成交,遂将买卖双方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买卖双方各支付中介费7860元。

  中介带看促成签约却遭解约退款

  2021年4月,余某、廖某委托其侄女杨某将位于邛崃市的一处房屋挂网出售。

  2022年1月3日,某房产经纪公司促成牟某与余某、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158万元,买卖双方各支付1%中介费即1.58万元。杨某代余某、廖某签字,承诺承担担保责任。牟某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然而签约次日,牟某以房屋权属证尚未办理、担心交易风险为由要求解约。房产经纪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余某将5万元定金退还牟某。

  买卖双方私下签约被中介发现

  2022年1月16日,即首次合同解除12天后,余某、廖某与牟某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57.2万元,仅比首次合同低8000元,付款金额和时间高度一致。牟某当日接收房屋。

  2025年,房产经纪公司偶然得知案涉房屋已完成交易且牟某已入住,认为买卖双方构成“跳单”,遂起诉要求支付中介费。

  一审法院认定构成“跳单”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本案中,房产经纪公司实际提供了带看、磋商、撮合签约等服务,双方订立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两份合同间隔仅12天,交易对象、房屋标的、成交价格、付款安排高度一致,足以认定第二次交易利用了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磋商成果,买卖双方存在规避中介报酬的不当目的。

  关于中介报酬数额,法院认为房产经纪公司虽促成首次合同订立,但该合同随即解除,最终签约由当事人自行完成,中介服务不完整。结合服务实际完成情况,酌情按约定标准的50%计算,即买卖双方各支付7860元。

  关于诉讼时效,法院认为买卖双方私下签约具有隐蔽性,案涉房屋当时尚未完成权属转移登记,不动产登记簿未反映交易信息。房产经纪公司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为2025年,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

  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余某、廖某、牟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杨某持有房源挂牌信息、掌握房屋入户密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资料,房产经纪公司有理由相信其取得产权人授权,杨某代签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对余某、廖某发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后续解除仅产生买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之效果,不影响此前代理行为的法律评价。

  关于“跳单”认定,二审法院指出,案涉房源虽系网络公开挂售,但房源信息公开并不当然排除居间服务价值。买卖双方主要接触、磋商均经由中介发生,且未能举证证明后续交易来源于其他独立信息渠道,一审认定构成“跳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适用条件。最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跳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利用房产经纪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后绕开房产经纪公司私下成交,既违背诚信原则,也违反法律规定。中介报酬虽因服务不完整而酌情减半,但“跳单”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转自光明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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