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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益诉讼构筑起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为认真贯彻实施好修订后的安全生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准确理解适用安全生产法增设的检察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助力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能作用。

  授权检察机关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此举不仅彰显了用公益诉讼构筑安全生产“铜墙铁壁”的立法价值取向,也意味着今后在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治实践中,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将有更大作为。这对进一步依法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不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损害。

  安全生产,责任重如泰山。尽管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向好,但稍有不慎,重特大事故还是会出现反弹,这暴露出我国在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此背景下,通过立法建立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无疑势在必行。

  公益诉讼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设立的一种诉讼制度。在很多时候,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不只局限于涉事单位和人员,还包括公共利益的损害。通过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与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的靶向价值一脉相承。因此,通过立法对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予以固化,不仅契合了法理逻辑,也有助于通过公益诉讼对安全生产违法主体套牢法律责任。

  不仅如此,用公益诉讼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也是一种诉讼制度的创新。众所周知,生产安全事故虽然直接侵犯了涉及众多普通个体的公共利益,但按目前的诉讼制度安排,普通个体无权提起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如要有效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显然还需要负有法律监督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对此提起公益诉讼。此举不仅可以解决普通个体不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实际问题,还可以激发公众的参与热情,形成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合力。

  更为重要的是,建立由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可以发挥公益诉讼为安全生产提供法治保障的作用,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能力。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的监管存在部门职能交叉、边界不清、职责规定不明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有赖于公益诉讼发力。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和公益代表的双重身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既可以督促相关主体积极尽责,也可以促进相关部门依法履职,从而在更高层次上推动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格局。

  明者因时而变,智者随事而制。构筑安全生产的“铜墙铁壁”,离不开公益诉讼的同步跟进。建立检察机关主导的安全生产公益诉讼制度,必然有助于公益诉讼释放出更多遏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治正能量,用公益诉讼保障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愿景必然更加可期。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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