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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终结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

 
    新修订的《上海市信访条例》今起施行,市信访办负责人解读条例—— 核查终结首次写入地方性法规

    新修订的《上海市信访条例》于去年12月26日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38次会议表决通过,从今天开始正式施行。新的条例将十年来上海信访工作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创新做法进行了总结、吸收,固化为地方性法规。新条例与原条例有哪些不同之处?市民如何根据新条例合法合理地反映意见和诉求?记者请市信访办主任张示明对新条例作了解读。
 
 
加强建议征集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并可以通过信访渠道,征集、梳理、分析信访人对社会公共事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给予奖励。
    解读:新条例明确了信访工作参政议政和权力救济两大核心功能,并针对两大功能设定了不同的处理程序,特别是增设了对“建议、意见”类信访处理的规定,通过强化信访工作参政议政功能,进一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引导群众对党和政府的工作献计献策,鼓励和支持群众以各种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
    上海市信访办于2011年底设立人民建议征集处,专门收集群众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提供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决策参考,至今已累计办理各类人民意见1万余件,得到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批示达160条。
    不少市民提出的建议,既促进了有关方面工作,解决了信访问题,也推动了一些政策法规及时完善。如群众反映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不落实、物业服务规定与城市用水规定冲突、中小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都得到相关职能部门的及时回应。又如,有市民来信提出的加大城市生活噪音执法力度、禁止高层建筑周边燃放烟花爆竹等建议,都得到了采纳,并推动了相关法规的修订。
 
新增信访听证条款
 
    第二十八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国家机关可以依法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听证程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解读:条例的此次修订在如何规范信访机构自身工作上也狠下功夫,制订了大量限制性条款,进一步约束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如对投诉请求类信访事项,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处理、复查、复核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对书面意见应当载明的要素作了列举,避免了行政机关在信访办理时的随意性,以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信访听证也是条例中新增的条款,规定听证可适用于信访程序。强调听证是查清事实、平息纷争的重要程序,体现了信访工作公开化、透明化的导向。近年来,上海在信访听证工作中已取得一定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信访核查终结程序中已采用听证做法,取得了较好效果。条例对听证的规定无疑进一步保障了信访人的知情权,提高了信访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度。

 
社会参与信访工作
     第九条:有关专业机构、社会团体和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可以受国家机关邀请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代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
    解读:近年来,上海积极倡导和培育实践第三方力量参与信访工作。市信访办先后引入律师、社工、心理咨询师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和热心群众工作的老党员、老干部等社会力量参与信访接待、案件审核、信访听证、协调疏导等工作,推动化解、缓解了一大批信访矛盾,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从1998年起,本市就探索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1999年,市信访办牵头组建了由127名律师组成的“律师志愿团”,参与市、区县两级信访接待。十多年来,律师参与接待信访群众万余人次,其中仅去年就接待了1116批1568人次。
     另外,本市还以基层信访代理为抓手,积极引入自治组织参与,方便群众就近表达诉求。2010年,市信访办专门制定《关于本市推进信访代理工作的意见》。目前,全市176个街镇、1816个村(居)委会挂牌建立信访代理工作站,聘请信访代理员5106人,代理信访事项万余件,解决率超过80%。
 
    新条例对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予以明确,有助于通过社会力量的参与,进一步提升信访工作的公信度。
 
遏制无理重复信访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受理程序终结:(一)经行政机关复核完毕的;(二)经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核查完毕,且核查结果经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审核同意的。
    解读:缠访闹访、非正常上访等上访行为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大量占用行政资源,为扭转这种现象,上海自2008年3月起在全国率先探索建立信访事项核查终结制度。5年来,上海通过依法开展听证、公示等程序,依法终结了一批无理诉求,促使部分诉求过高的信访人回归理性,推动问题解决。这一制度在平息纷争、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遏制无理重复信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节约工作资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推动形成了“有序信访、理性维权”的导向。
    这一条款写入地方性法规,意味着上海市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信访核查终结制度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
    同时,条例也严格规定,核查终结应当履行调查核实、听证评议、集体研究、结论告知等程序,并要求具体办法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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