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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保障房建设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 时间:2013-10-08 18:00
- 来源: 中安在线-安徽日报
规范投资和建设、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和审核、使用和退出
在9月30日全省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场会上,省政府公布了第248号政府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自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政府出台的首个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标志着我省保障性住房建管进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和建设、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和审核、使用和退出、服务和管理、法律责任等重点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范,指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城镇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记者吴量亮)
在9月30日全省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现场会上,省政府公布了第248号政府令——《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自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政府出台的首个关于保障房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规章,具有法律效力,标志着我省保障性住房建管进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办法》对保障性住房的投资和建设、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和审核、使用和退出、服务和管理、法律责任等重点环节,都作出了具体规范,指出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或者产业集聚的区域。在城镇新区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记者吴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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