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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下级机关行为属于内部层级监督

——冯某诉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原告:冯某

  被告: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原告向被告提出查处申请,要求被告查处其下级行政机关核发某拆迁许可证的行为,确认该拆迁许可证无效。被告作出答复,告知原告对其申请不予处理。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查处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实质系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内部层级监督管理职责,其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原告要求被告查处其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要求被告履行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职责。

  法院判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查处其下级行政机关核发某拆迁许可证的行为,实质上是要求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督促下级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上述请求事项明显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据此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一审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裁定。

  【案件提示】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是政府系统的内部监督,具有内部性特征。虽然有的法律规定了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但这里规定的监督是指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管理的内部事务,据此,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职责,该类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通常,当事人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与层级监督无关,但当事人认为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者当事人不服有管辖权的下级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举报所作出的处理,继续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答复处理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作出的不改变或不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处理或答复,因未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监督管理职责作出的改变或者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决定或命令等行为,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定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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