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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车位不能“任性”用

  本报记者 林 培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购买了私家车。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约3.8亿辆,全国72个城市的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北京汽车保有量超过600万辆,成都、重庆汽车保有量超过500万辆,苏州、上海、郑州汽车保有量超过400万辆。

  车辆快速增长,但车位数量并未随之跟进。小区停车难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大问题。每天回家抢车位犹如“打仗”,停在外面道路上或需要支付高额停车费,或存在被交警贴条的风险,同时也感觉不太安全。小区停车正在遭遇多种尴尬,由此带来的各种纠纷也持续上演。

  “如果没有自己的固定车位,每天回家无疑就是一场噩梦!”现在,有车一族都知道在小区停车有多难,也了解其中涉及很多法律问题。例如私装地锁占车位、侵占小区绿化空间停放车辆、堵塞小区应急消防通道等,都属于违法行为。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车位,也成了众多车主的美好愿望。但是,近日一起由产权车位引发的法律纠纷引起了广泛持续关注,自己的产权车位能不能“任性”使用,也引起了网友讨论。

  业主:我的车位我做主

  为了方便停车,严先生在所住小区购买了一处地下车位的产权,车位产权面积为44.46平方米。该车位位于地下停车库的拐角处,车位面积相较于其他位置的车位偏大一些。

  在购买车位时,严先生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并没有明确只能停放一辆机动车,因此,家中有两辆机动车,且已经被“停车难”问题困扰已久的严先生决定将两辆机动车都停放到自己购买的车位里。于是,严先生在原本设置为横向停放一辆机动车的车位里,纵向并排停放了自己的两辆机动车。

  对于严先生在一个车位中停放两辆机动车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曾经多次进行劝阻。因双方始终无法就车位停放机动车数量问题达成一致,最终严先生将物业服务企业告上法庭,主张物业服务企业停止妨碍其合法使用产权车位,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公告栏里赔礼道歉,并支付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他在产权车位停放车辆而导致其在小区外停放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2.32万元。

  据严先生介绍,虽然纵向并排停放的两辆机动车均超出了车位的划线区域,但是因为他的车位位于地下车库的拐角处,并未占用其他业主的车位,且两辆车的实际占用面积不足44.46平方米,并未超过自己购买车位的产权面积,应该属于合理行为。严先生坚持认为,这个车位是他购买的产权车位,如何使用应该自己说了算。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干涉他如何使用自己的产权车位,更不能将他的一辆机动车拦在小区之外,导致其产生高额停车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车辆停放不可越线

  据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介绍,有业主投诉称,严先生在车位中违规停放两辆机动车。经物业服务企业了解情况后明确,严先生购买的是标准车位,而非子母车位,按照规定,只能停放一辆机动车。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强调,小区内所有车位都应该严格按照划线区域使用,机动车不能越线停放。因为划线区域外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即使不侵占别人的车位,超出划线区域停放车辆也会侵犯其他业主利益,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对严先生在一个车位内停放两辆机动车的行为予以制止。

  物业服务企业承认曾经将严先生的一辆机动车拦在小区门外,劝阻其进入小区。但是物业服务企业认为,此行为属于正常管理范畴,目的是阻止严先生违规使用车位,也是为了保护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网友:正反两方观点不一

  这起由产权车位使用引发的法律纠纷引发了网友热议。

  有的网友认为,只要不影响别人停车和车辆通行,自己的车位就可以随意使用。

  “只要不影响别人停车,应该没事。”“如果不影响公共区域,随便怎么停。”“在划线区内不就行了,建议业主换两辆小点的车。”“支持业主,不妨碍别人,他们无权干涉。”

  另一部分网友则明确反对严先生在一个车位里越线停放两辆机动车的行为,他们表示,如果大家都效仿严先生的行为越线占用公共区域,以后停车场还怎么管理?

  “某些人总想着损害公共利益来满足自己,这种风气不能助长。”“如果每辆车的车头都出来一点,以后大家还怎么停车?”“不可以哦,车位划线都是有标准的,车库建成后也是要审批的,停车的数量也是一定的,不可以越线停放。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监管,大家都占用公共空间,肯定会带来很多安全隐患。”

  法院:不得侵占业主共有部位

  对于严先生“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停止妨碍其合法使用车位,在小区公告栏里赔礼道歉,并支付停车费2.32万元”的诉求,一审法院认为,严先生在横向停放一辆机动车的车位里纵向并排停放两辆机动车,其车头部分必然会占用一部分停车库公共通道的面积,会造成其他车辆停放困难和安全隐患。

  物业服务企业对严先生的上述行为予以规制及管理并无不当,未侵害其所有权,故对严先生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严先生对一审判决不服。他提出,自己的车位面积比其他车位大了不少,如果只停放一辆机动车并不合理。严先生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严先生在车位产权面积44.46平方米的范围内享有所有权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

  严先生认为由于车位所在位置的特殊性,根据不动产权证记载的车位面积44.46平方米,其有权使用车位划线部分以外的周边部位,故而可以纵向停放两辆车。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上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面积。

  一般而言,地下车库车位权利人所使用的专属部分,以车库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同时根据车辆的款式大小差异,适当超出划线部分亦属合理范围。但是,车位的使用若涉及业主共有部位,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严先生确认其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与其他车位大小基本相同,根据车位平面图所示以及执法人员现场勘测所见,严先生车位的划线区域距离墙体尚有一定距离,该部分并非其车位的专属区域。严先生若将两辆车纵向停放在横向车位内,则车辆的头部和尾部均大面积超出车位线,显然已不属于合理利用的范畴,同时亦会侵占到业主共有部位,而严先生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行为征得了小区内其他业主的同意。

  二审法院认为,业主对产权车位应以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把车位产权面积等同于自己可以使用的占地面积,超出车位划线范围的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公摊面积,若业主对公摊面积的使用超出合理范畴,应征得其他业主同意,否则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予以管理和制止。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严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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