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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新《广告法》 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

  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的贯彻落实的新《广告法》,北京市工商局将从十大方面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新指导意见》,明确了工商部门今后广告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强调要运用信用管理、大数据监管、社会共治等制度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坚持监管与服务一起抓,规范与发展有机结合,促进广告行业转型升级,实现我市广告业健康发展。

  工商部门将从十个方面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要做好广告发布登记。按新法要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市局、分局广告监管部门将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为申请单位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二是要健全广告监测监管体系。工商部门将升级改造监管业务系统,完善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广告监测与监管体系,运用大数据技术,识别监管风险,明确监管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监测与监管,提高科学决策能力和监管效能。

  三是要加大广告执法力度。新《广告法》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最高可处以二百万元罚款,并可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新法实施后,工商部门将严格履职,加大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执法力度,充分运用新法规定的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等多种行政处罚种类,依法严肃查处广告违法行为,降低广告违法率。此外,新法中增加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的广告代言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据《广告法》第62条的规定没收广告代言人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四是要开展广告专项整治。把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房地产等商品和服务广告作为重点整治内容,把电视、广播、报纸、期刊、户外、印刷品、互联网等主要媒介作为重点整治对象,严厉打击违法广告,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五是要强化部门间的监管衔接。新《广告法》中规定了工商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管的广告管理格局,明确了工商及各有关部门的处罚权限。工商部门将在查处广告违法行为的同时,依法向有关部门通报处理结果,移送违法线索,各有关部门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要加强行政指导。对违规倾向或轻微违规行为,工商部门将综合运用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行政建议、责令改正等行政指导方式,及时提醒、警告和纠正,切实解决以罚代管的问题。

  七是要落实风险防控机制。工商部门将加强业务研究,统一监测标准,规范执法行为,并健全应急处理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八是要推进京津冀等省市间广告执法合作。加强各地工商部门在案件协查、联合执法、证据取得、案件会商等方面的合作,完善广告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做好跨省市广告案件移转,确保对违法广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一并查处。

  九是要注重法规宣传与指导服务。加大力度宣传新《广告法》及相关规定,制定重点行业广告发布标准,指导北京广告协会,强化行业自律,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是要完善信用管理。逐步扩大广告市场主体信用数据的征集范围,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的数据互通和共享,加大信用公示力度。工商部门将综合采用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市工商局官方网站、官方微博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公示广告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通过公示市场主体获奖评优、发布公益广告或社会贡献度高等良好信息,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法;通过披露违法量和违法率居前位的广告、违法量明显上升的广告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重违法广告等提示信息,提醒社会公众防范广告陷阱;通过曝光违法量和违法率前十位的媒体、投诉举报较为集中的广告以及较为典型具有警示作用的重点广告案件等警示信息,惩戒严重违法市场主体。

  在加强自身监管的同时,工商部门也将重视发挥各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在广告监管中的有机互动作用,逐步形成工商主导监管、各部门积极履职、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自觉履责、公众参与监督的广告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要发挥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工商部门做好牵头和统筹,联合宣传、卫计委、网信办、公安、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食药监、中医管理等部门,按照部级联席会议机制,巩固和健全市、区两级联席会议体系架构和工作制度,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积极履职、齐抓共管,在全市形成治理虚假违法广告的合力。

  二是要发挥社会主体的有机互动作用。北京广告协会要加强行业管理,协助政府部门落实政策、规划,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要落实广告审核责任,杜绝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广告主要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广告代言人要依据事实进行广告代言,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为没有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新闻媒体要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和宣传作用,提高广告市场主体的诚信守法意识和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辨识能力。社会公众要依法参与监督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虚假违法广告的社会氛围。

  此外,工商部门要在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积极实施广告战略,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北京是全国最大的广告市场和广告媒体中心,共有广告经营单位28845家,媒体2346家、广告从业人员12万多人,2014年广告经营额 1921亿元,约占全国广告经营总额的三分之一。

  一是积极实施广告发展战略,促进广告市场规模保持较快速度增长,力争到2020年实现广告市场规模突破2500亿元。广告违法率进一步下降,广告市场环境进一步净化。

  二是推进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实施品牌引领工程,提升北京广告行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加大对新媒体广告、广告创意、策划、制作等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广告业创新发展。建设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强化服务管理措施,促进北京公益广告发展。建立广告行业人才培训基地,加强广告人才培养,提升广告从业人员水平。

  三是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首都广告业发展的战略合作协议》和《两岸四地广告业战略合作协议》内容,搭建两岸四地广告业交流合作平台,扩大信息互通和商务交流,促进重大广告产业项目落地,进一步拓展北京广告业市场,提升竞争力和影响力。

  新《广告法》的几个重要变化:

  1.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新《广告法》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解决我国广告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着重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虚假违法广告治理问题,第28条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5种具体情形,加大了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2.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在广告当中经常有一些明星、专家、社会知名人物做某产品的推荐和代言,在旧《广告法》当中对这些代言人是没有法律规制的。这次《广告法》修订当中对明星代言也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因为明星代言是要收费的,有的代言收费还很高,不能只收钱、只有利不承担责任。新《广告法》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工商部门可依据《广告法》第62条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旧《广告法》对一些内容准则规定的比较原则,面比较窄,这次更加丰富。比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广告的准则。与人民群众的消费、生活、健康密切相关的问题都增加了进来。

  4.明确工商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

  新《广告法》第六条明确了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增加了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的职权,第四十九条规定工商部门可行使包括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封扣押、责令暂停发布违法广告等职权。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拒绝、阻挠工商部门监督检查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新法也规定了对工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责任追究条款。

  5.进一步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增加了资格罚,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
 

(责编: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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