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建设行业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政策法规>>司法解释>>

顶层露台漏水造成业主财产损失 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承担责任

  本报记者 林 培

  基本案情

  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服务企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宣某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

  相关主管部门在拆除其他住户露台的相关建筑设施时,有部分杂物掉落宣某外面的露台表面,堵塞了该露台仅有的直径约6厘米的下水管。发生漏水事件时,宣某未在京,某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从别家住户进入涉案露台将存水释放。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宣某不是顶层房屋外面露台的所有权人,对该露台没有法定的维护、清扫义务。某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某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了解大雨时有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某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故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案件提示

  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负有法定的维护义务。但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一概而论。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如果规划上并不专属于特定房屋,建设单位销售时亦未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某户业主家内进入露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进而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对该露台没有维护义务。




品牌推荐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