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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修订推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走向纵深
- 时间:2021-03-02 12:00
- 来源:建设行业信息网
从联合执法到综合执法,新时代呼唤《行政处罚法》进行修订,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修订亮点有哪些?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是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第三次修订,也是首次进行全面调整。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巩固行政执法领域重大改革成果的背景下,《新法》贯彻了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了行政处罚制度进步,将提升执法服务水平,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第一、纵横联动,完成执法体制改革。
横向改革,明确综合执法主体。《新法》明确和扩大了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即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明确和统一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为综合执法机构。
纵向改革,推行行政执法力量下沉。《新法》增加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制度,利于提高基层综合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和承接能力,有利于对基层综合执法的监督;从行政管理学角度看,最靠近被管理者,管理最便捷、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有利于节约执法成本和提高执法效率。
第二、规范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聚焦“三项制度”,严格程序办理。《新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的执法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这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执法人员行为。《新法》第五十五条在原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基础上,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也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加强执法力度,细化行刑衔接。《新法》补充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行为罚、资格罚等方面的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要求违法所得除依法退赔外予以没收,并延长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新法》明确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避免有案难移。另外,规定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柔性执法。《新法》延长追责期限,还增加了“首违不罚”“无过错不处罚”“从旧兼从轻”等规定;还明确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非现场执法和行政处罚信息化,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时体现便民原则,强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保护。
手续与时俱进。一是文书送达程序简便化,《新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二是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新法》规定可以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三是网上进行罚款缴纳,《新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健全监督制度。《新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并强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新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七条、五十八条明确执法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关键环节的制度,即“三项制度”,包含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如何贯彻实施?
在《新法》执行之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需要做好相关工作的安排部署。
加强学习培训和宣传。将学习行政处罚法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体系,作为2021年培训的重点内容,落实持证上岗和资质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等相关制度。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推动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对行政处罚法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推进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法。
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组织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时修改或废止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及时纠正违反行政处罚法的问题;三是要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核机制;四是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有关文件和执法活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五是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有关行政处罚制度的配套规定,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严肃责任。
加强监督指导。各地各部门作为本地区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相关学习培训宣传、贯彻落实和监督指导工作,切实提升本地区行政执法水平。
(责编: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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