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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恶意设定居住权作为对抗执行的『避风港』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具有排他效力,即居住权人对于房屋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然而,部分被执行人试图“钻空子”,恶意在房屋上设定居住权以对抗法院执行。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办理了一起执行案件,依法涤除被执行人恶意为案外人设定的居住权,使房屋以未负担居住权的状态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有力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住宅居住权一旦设定,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在其期限未届满或居住权人未死亡前,该住宅就基本排除了通过转让、继承、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可能。换言之,设定了居住权的住宅在一定期限内是不会发生物权转移效力的,由此让被执行人通过恶意设定居住权对抗执行有机可乘。

  房屋居住权被被执行人恶意设定成为对抗执行的“避风港”,主要是其利用了执行须保障其亲属有房可住的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种人文关怀虽然较好解决了被执行人房屋拍卖致其亲属无房可住的实际问题,但也让其恶意设定居住权来对抗执行,进而借此逃避债务留下了腾挪空间。

  严防被执行人利用司法人文关怀,把恶意设定居住权作为对抗执行的“避风港”,需要严格把关居住权设定暂缓案件执行的适用条件。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此明确了三种不支持被执行人以房屋居住权提出执行异议的情形,法院应对照具体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让被执行人恶意为案外人设置居住权的伎俩没有得逞机会。

  恶意设定居住权成为被执行人对抗执行的“避风港”,也反映了对这种不法行为的震慑不力。在构成要件上,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此种情形下,法院不能仅涤除已恶意设定的居住权,还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就被执行人此种行为是否可以比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惩治作出明确规定。如此,才能倒逼被执行人主动打消把恶意设定居住权作为对抗执行“避风港”的歪念,确保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及时兑现。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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