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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以“法”规范“行政执法”
- 时间:2024-12-16 09:48
- 来源:中国建设报
“一支队伍管执法”“一张清单定权责”,对同一类、同一个事件实施“综合查一次”,这样规范行政执法的“法”来了。为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体制不顺、职责不清、协作不畅等问题,为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提供坚强法治保障,《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将于12月15日起实施。
为破解行政执法“九龙治水”等难题,条例明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7+1”体制架构,即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7支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过健全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制度,全面促进执法队伍能力提升。
条例规定,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制度设计、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承担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由市级承担的行政执法事项。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日常行政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查处。法律、法规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均可以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除确需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外,一般由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和依法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开展行政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
条例明确提出建立行政执法事项总清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三张清单”。强化数字赋能,条例明确,由市司法局负责建设、管理全市统一的“执法+监督”数字应用,推动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指挥调度、执法监督等工作开展,构建市域一体化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平台。
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同级政府决定。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相关法定职责或者协作义务的,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向其提出书面建议,或者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纠正。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条例规定的,由本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条例规定,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条例要求聚焦优化营商环境,创新行政执法协同方式,健全投诉举报处理首问负责制,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推广执法监管“一件事”,综合集成多部门监管事项,统筹推行行政检查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对实施“综合查一次”等联合执法活动提出明确要求,防止监管缺位、减少重复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收到的投诉举报事项,明确按照首问负责制予以登记,依法及时处理或者移送。
王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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