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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人员如何应对抗法行为?

  主讲人:吴雨冰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键词:抗法行为应对

  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城市管理者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抗法行为。接下来,我将从4个方面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如何应对抗法行为:城管执法过程中抗法行为的主体、抗法行为的具体的表现、抗法行为频发的原因、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遇到这些抗法行为该如何应对?

  一、抗法行为的主体

  实施抗法行为的主体有很多,有可能是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也可能是其他组织。

  按照抗法行为的主体和案件的关联度。我们可以把抗法行为的主体分成三大类:

  第一类抗法行为主体是被执法对象,也就是在执法文书中所确定的、需要履行相关义务的行政管理当事人,包括违法建筑物的所有人、违法行为人或行政管理相对人等。

  第二类抗法行为主体是案外人。这种情况相对来讲会比较复杂,主要是与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执法所针对的标的物等有关联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比如违法建筑物的承租人、执法对象的亲属、朋友、下属、员工,或者是对执行标的物、扣押标的物有利害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人等。

  第三类抗法行为主体可能是跟执法行为本身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这种情况是在执法现场,恰巧遇到的一些社会闲杂人员甚至违法犯罪分子……上述情况都可能在执法过程中对执法本身造成阻碍,包括妨碍、影响或者是对执法人员实施抗法行为。

  二、抗法行为的表现

  从过程来说,抗法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在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抗法行为,第二类是执法行为已经结束了,但是执法人员也可能遇到一些抗法行为。

  在执法过程中的抗法行为主要表现有:围攻、推搡、殴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聚众围殴、哄闹冲击执法现场、砸坏执法车辆,抢夺毁损执法设备、执法记录仪、手机、对讲机等;撕毁执法文书、查封的封条以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还有对执法人员进行谩骂、侮辱、威胁、诽谤等,哄抢、毁损、扣押物品。还有一些表现形式是冲击执法机关、妨碍执法机关的工作秩序、集体上访闹事、妨碍交通等等。

  执法行为结束以后发生的抗法行为主要表现为:

  一是通过网络发帖子、张贴标语、广告等方式对执法人员继续予以侮辱、谩骂、诽谤,故意破坏执法人员的社会声誉,意图降低社会和社会公众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社会评价。

  二是通过诬告、陷害、人身伤害等手段打击报复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三是集体上访闹事、妨碍交通、干扰执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政府执法人员正常的生活秩序。

  侮辱诽谤大多发生在执法过程中,在抗法行为中是表现最为集中最为突出的一种形式,也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所谓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

  通常来说,所谓侮辱是指通过语言,包括书面语言、口头语言,或者通过行为来公然损害他人的人格,毁坏他人名誉。比如用张贴大字报、视频播放、视频展示等形式,用下流的语言公然侮辱嘲讽他人,使他人心灵蒙受耻辱。

  所谓诽谤是指捏造并且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比如毫无根据或者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的工作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的不实信息,且将不实信息进行四处张扬、毁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遭受痛苦。诽谤的前提是捏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虚构不存在的事实,使他人遭受到心灵的痛苦。

  此外,侮辱诽谤可以是公开进行,也可以是不公开进行。也就是说公开的和私下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侮辱和诽谤。公开进行侮辱和诽谤,可以是当着社会公众、多数人的面,也可以是当着极少数人的面,可以是线上的侮辱诽谤,也可以是线下侮辱诽谤。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一些抗法行为是违法行为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方式在网络上进行侮辱诽谤,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不公开的侮辱诽谤,也就是说通过私下的不为特定的第三人所知道的方式进行侮辱诽谤,比如在给他人发送的邮件中,或者是在第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侮辱诽谤,或者通过播放录音、播放广播、微信等聊天工具等方式进行侮辱诽谤。

  三、抗法行为频发的原因

  为什么会频繁地出现这些抗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个原因要从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自身进行剖析。有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确实存在简单粗暴的情况,将城市管理者和城市被管理者的关系简单地看成“管理与被管理”“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也确实有一些执法行为不够规范、程序不合法、用语也不文明,也有少数的执法人员由于随意扣押被执法人的物品从而导致矛盾的升级和激化,不恰当的工作方法很容易诱发一些抗法行为。

  第二个原因是证据观念不强。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保存物品,不注重保存照片、录像等证据,一旦发生争议和纠纷,往往“口说无凭”,没有证据来证明抗法行为的发生,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陷入被动,也无法及时地应对和处理。

  第三个原因是无法对抗法行为形成足够有效的威慑。在处理抗法案件的时候,对于情节比较轻微,够不上治安处罚和刑事责任的标准时,往往公安机关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对于抗法的对象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第四个原因是抗法行为往往由暴力抗法转向非暴力抗法。一些抗法行为不再以暴力的方式展示,而是用一些非暴力、软暴力的方式来体现。比如在执法过程中,被执法人把儿童、老人等带到执法机关里面,阻止执法机关执法。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对非暴力抗法的行为处罚往往模糊,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相关的部门在应对的时候没有有效的措施。

  四、应对抗法行为的建议

  如何应对这些抗法行为?我给大家提出两方面建议:

  (一)如何应对执法过程中抗法行为

  一是要推行规范化执法和人性化执法。对于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来说,首先要约束和规范自己的言谈举止,避免给被执法对象造成野蛮执法的印象。执法之前要以说服教育作为主要方式,做到严格执法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尽可能消除被执法对象的抵触情绪。同时,尽可能提前预判执法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好相应的预案。

  二是要提高证据意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做好录音、录像,固定好证据。在录音录像时要注意记录违法行为人阻挠执法抗法的全过程,特别是要弄清楚违法行为人的外貌信息。

  三是要加强部门联动,对于抗法行为要及时报警处理,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还要加强城管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

  四是对于执法过程中严重的暴力抗法行为,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如果在暴力抗法过程中导致执行公务人员发生重伤或者死亡的,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进行处罚。如果致人轻伤的,可以妨碍公务罪从重处罚。

  五是对于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般抗法行为,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于没有构成犯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抗法行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和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可以依法报请公安机关追究执法人员的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责任。

  (二)如何应对在执法行为结束后发生的抗法行为

  对于执法行为结束以后出现的一些抗法行为如何处置?

  一是要正确区分矛盾性质。因为执法行为已经结束了,执法行为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被执法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执法的目的基本已经达到了,因此在执法行为已经结束以后出现的一些抗法行为,还是要谨慎处理。

  需要提醒一线的执法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结束以后,被执法人也许由于误解等存在怨气,一些被执法对象也会从不同的角度提出自己的意见,甚至发牢骚、吐怨气、发表不当言论。希望广大执法工作人员要予以理解,宽容对待。如果将被执法人员正常的批评牢骚都通过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来解决,有可能是火上浇油、激化矛盾,最终可能事与愿违。

  二是引导被执法人依法维权。我国法律对被执法对象维权的手段、维权的途径给予了充分的规定,被执法对象可以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

  在相关法律法规对救济途径已有充分规定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要学会引导被执法人通过合法的途径表达自己合法的主张和合理的诉求,避免被执法对象通过采取其他非法的手段和途径,产生不必要的误解。也要告知被执法人如果采用非法手段和非法途径,不但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而且还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既不能达到维权的目的,也无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是依法维权。在执法行为结束以后,主要的抗法行为可能是侮辱诽谤。对于这些行为,执法人员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严重的侮辱、诽谤执法人员或执法机关,达到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公安部制定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提到,对于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并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侮辱诽谤主要是自诉案件不属于公诉案件,也就是说原则上是由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侮辱、诽谤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标准的时候,公安机关就应当将其作为公诉案件予以办理。

  四是对于不构成公诉的侮辱、诽谤案件的情况,建议执法人员可以以法律为武器,勇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对于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的案件,只是以普通的轻微的方式进行侮辱、诽谤的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将相关的案件资料移交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时在无法通过公诉立案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该选择通过自诉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违法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又不构成犯罪的情况,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里列举了几种情形,可能跟执法人员在执法结束以后遇到的侮辱、诽谤行为或者其他行为比较接近: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对于这些行为,即使没有构成刑事立案的标准,也可能构成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

  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正如前面所说的,在实施这些抗法行为时,被侵害的可能是执法人员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在执法人员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执法人员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一般的口角纠纷,虽然有一些侮辱的情节在里面,但如果不足以影响到执法人员名誉声誉,而且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没有构成侵害名誉权。此外,对于公安机关已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的,一般也不宜再次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总的来说,在规范执法行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的同时,鼓励执法人员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的方式,依法维护其自身正当的执法权,有利于保障执法人员不受非法侵害,这本来就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精神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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