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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门法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更可期

  近日,国务院关于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情况的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根据报告,我国将抓紧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进一步完善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

  随着数字经济与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我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已迅速增长至2亿人。这些就业模式不仅拓宽了就业渠道,有效发挥了就业“蓄水池”功能,缓解了结构性就业矛盾,更成为推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在规模持续扩大的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面临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日益凸显,亟待通过法治化途径予以系统回应。

  当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仍面临多重挑战。首先,劳动关系认定难。平台用工的弹性化、去组织化特征,使得大量劳动者处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灰色地带,导致其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障等方面难以获得平等保护。其次,社会保险体系与灵活就业模式之间的适配性有待加强。尽管养老、医疗保险覆盖面逐步扩大,但整体参保比例仍有提升空间,职业伤害保障尚处于试点阶段,全面覆盖任重道远。此外,算法管理、动态定价等新型劳动控制手段,亦对劳动者的工时确定、报酬核算等权益构成潜在风险。

  这些问题的深层根源,在于传统劳动法律框架与新就业形态之间的结构性张力。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立足于传统、稳定、单一的劳动关系,难以完全适应平台化、弹性化、多边化的用工实践。虽然相关部门已通过指导意见、试点政策等方式进行探索,推动了集体协商、纠纷调解等机制建设,但政策文件的碎片化与低位阶,仍难以提供稳定、系统、可预期的制度保障。加快专门立法进程,已成为破解当前困局、夯实制度根基的必然选择。

  推进专门立法,是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关键路径。其一,立法能够稳定社会预期。通过法律明确平台企业、合作企业及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界定“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情形”下的基本保障标准,可为各方提供清晰指引,减少纠纷与不确定性。其二,立法有助于实现体系化保障。唯有将职业伤害保障、劳动报酬支付、算法伦理规范、社会保险衔接、民主参与权利等核心议题纳入统一的法律框架,才能超越零散的政策干预,构建长效制度体系。其三,立法是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杠杆。在平台资本与算法权力日益扩张的背景下,通过立法强化平台社会责任,规范收入分配与劳动管理,有助于构建更加公平、可持续的数字劳动生态。

  专门立法也是对已有实践经验的总结与升华。近年来,各地在权益保障方面开展了丰富探索,也积累了有益经验。然而,地方性规范往往存在效力局限、标准不一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全国范围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治化需求。只有在国家层面统一立法,才能统筹各方利益,克服制度碎片化弊端,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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