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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行政许可不影响权利义务

  ——某燃气公司诉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燃气公司

  被告: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8日,被告某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原告某燃气公司燃气经营许可证期满、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向原告作出注销行政许可通知书,注销原告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作出注销行政许可通知书事实认定错误,缺乏法律依据,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认为,案涉燃气经营许可证已经载明了有效期,原告在领取证书后、许可实施中应当清楚许可的期限届满之日,也应当了解逾期未延续将会导致许可失效的法律后果,但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续,视为自行放弃权益。注销行政许可作为一种特定事实发生后的程序性行为,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注销行政许可是否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法院判决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具体到本案,由于行政许可是有期限的,行政相对人只能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实施许可活动;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将没有了法律依据。因此,行政相对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向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的延续。如果行政相对人在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其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行政相对人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便失去了法律效力。这种情况出现后,行政许可机关就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职权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作为一种特定事实发生后的程序性行为,注销行政许可不具有制裁性,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

  案件提示

  注销行政许可是在特定情形发生后,行政机关办理的一种手续,该手续的发生时间在行政许可效力丧失之后。因此,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在行政许可中应当注意:在《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出现,行政许可效力丧失之后,行政许可机关依职权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不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在不具备《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时,行政机关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该行为具有可诉性,存在因事实认定错误导致注销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的风险。

  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应该对《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注销许可情形进行充分了解和认知,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间要求申请延续,避免行政许可失效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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