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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也可能发生增减

  □ 刘 新 苌冬梅

  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设计院公司在矿业公司招标的“某氧化铝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项目自备煤气站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项目中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的中标金额为34401.73万元。2015年3月18日,设计院公司与矿业公司签订EPC《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商务合同》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约定为:该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的工程内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及签订的技术协议,如需在本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之外额外补充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补充合同价款。《技术协议》中双方对案涉工程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上述《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签订后,设计院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设计、设备采购、安装和施工。2018年8月,设计院公司取得《交(竣)工验收证书》,现案涉工程已经竣工并交付矿业公司投入生产使用。设计院公司向矿业公司提交《结算书》后,矿业公司未予确认。后设计院公司将矿业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在《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范围外,应矿业公司要求新增加了部分施工项目,因此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基础上增加相关实施和运营费用,而矿业公司对设计院公司主张的增加施工项目不予认可,认为案涉工程为交钥匙工程,不存在增加工程,只能按照固定总价进行结算。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EPC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价款能否进行变更,以及变更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设计院公司提出对合同外的共14项增加的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并主张该14项内容均应当额外计算工程款。一审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上述14项内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后,分别对是否应当认定为合同外项目以及是否应当计算工程款进行了详细分析。比如某些工程是在《商务合同》及《技术协议》基础上增加了设备和材料,且对原项目功能进行了增加,而双方对功能增加没有合同约定,应当认定为合同外项目;再比如某些内容是对原工程的优化改进措施,不能认定为合同外增加项目,不能另外计取费用。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商务合同》中约定了“投标报价为固定总价合同”,但针对的应为承包范围内的情形,如果工程范围有增加,应当根据《商务合同》“如发包人需要对项目范围进行增减,价格变动执行‘分项报价表’”的约定执行,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一审判定为合同外增项工程的6项工程,均满足合同未约定、甲方要求或认可、功能确有增加等条件,一审判决对该6项工程应确认为合同外工程的理由进行了详细分析,二审法院予以认可,费用应当增加。

  律师提示

  EPC合同是业主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内容一并交给承包方进行统一处理的合同,在EPC合同模式下,承包方的工作范围不仅包括施工,还包括设计、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工程施工,甚至有些EPC合同衍生出项目运营的承包范围。EPC合同模式通常存在于发电厂、水利工程以及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或高科技项目等,这类项目业主一般只关注价格、工期和工程交付,很少参与项目实施,因此承包方的风险较其他类型工程合同更大,而承包方从中标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并质量合格地交付给业主的过程中,应当依靠自身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控制相应风险,以达到取得更高经济利益的目的。基于EPC合同的上述属性,固定总价是EPC合同的常见计价模式,但固定总价并不意味着完全不能进行价款变更,只不过EPC合同中固定总价变更较普通施工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变更条件更多、要求更苛刻。上述案例中,法院以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技术协议》及招投标文件作为认定固定总价涵盖工程范围依据,工程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应当具备业主要求、对项目的功能有增加等条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可以增加工程价款的内容。

  作者单位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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