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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就无争议事项先行调解 对其他有争议事项再行判决

  □ 刘 新 苌冬梅

  基本情况

  2020年8月15日,科技公司向工程局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2020年9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工程局公司对科技公司的酒店项目进行总承包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形式,金额1.5亿元,合同另外对承包范围、质量、工程款项支付等内容进行约定。2021年1月8日科技公司下发开工令,案涉工程正式开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施工方案、现场施工条件等原因导致施工进展缓慢,施工成本显著增加。2022年12月,工程局公司停止施工后未再复工。后双方因工程价款、工期、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要求工程局公司撤场移交资料、配合办理总包换证手续,赔偿停工损失1亿元,同时向法院就撤场问题申请先予执行。工程局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2800万元、赔偿损失1400万元。诉讼过程中,双方对于工程局公司撤场、移交资料的诉讼请求可以达成一致意见,也愿意相互配合,但就工程款、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争议较大。

  焦点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对于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撤场、移交资料的诉讼请求,法院能否先行出具调解书,确认双方对撤场、移交资料的一致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案涉工程自2022年12月停工至案件开庭审理已经超过一年半的时间,案涉工程仍为基坑状态,如因双方争议迟迟无法解决,导致现场无法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隐患,又基于科技公司及工程局公司均认为案涉《施工总承包合同》不应再继续履行,就撤场和移交资料的时间也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对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撤场、移交资料进行了调解,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对于其他双方有争议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需要法院进行审理裁判的内容,法院进行了细致审理并出具了案号一致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明确记载:科技公司就工程局公司撤场问题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主持调解,科技公司与工程局公司签订和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工程局公司已于2024年1月8日完成清退项目现场设备、向科技公司移交项目场地和资料、配合科技公司办理案涉项目施工许可证总承包方更换换证手续,关于其他争议事项,法院依法继续进行审理。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表示接受该处理结果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意见是调解协议的一部分内容,制作调解书的记入调解书。”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就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诉讼请求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即上述案例中法院的处理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早颁布于2004年,该版本的第十七条即为上述条款,2008年修正时仍保留了第十七条的内容,2020年修正时条文序号变更为第十四条。在该司法解释颁布适用的20年间,各地法院先行出具调解书的做法并不普遍,公开信息能够检索到的案例也较少,但法院先行出具调解书对于当事人减少争议、节省诉讼成本都具有积极意义,尤其是争议比较复杂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例如上述案例中,法院先行出具调解书能够避免扩大项目现场的安全风险,对于定纷止争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作者单位为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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