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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网上立法听证公告
- 时间:2013-10-08 18:05
-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于2013年10月30日就《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进行网上立法听证。(《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全文请登录山东人大信息网< www.sdrd.gov.cn >、山东人大立法网〈www.sdrdlf.gov.cn〉、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sdjs.gov.cn〉查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立法听证内容
1、《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对供热体制进行了调整和规范,该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2、《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用户停止用热的免费原则和受理程序,该规定是否便民惠民?
3、《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正常条件下,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暖温度不得低于18度 ,该规定是否符合实际,如何增强可操作性?
4、《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热计量收费的计算方式,该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应如何完善?
二、网上立法听证陈述人报名方法
此次网上听证拟通过报名或邀请,确定8至10名陈述人。
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
报名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请于10月10日至10月20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 86082452;传真:0531-86098762;电子邮件:fagongwei@126.com,sdrdfgw@126.com。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主要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三、确定陈述人的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陈述人后,将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
四、网上立法听证方式
本次立法听证全程采用网络交流方式进行,相关材料均在公告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发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地源、水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一、网上立法听证内容
1、《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第十五条对供热体制进行了调整和规范,该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2、《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第十九条明确了用户停止用热的免费原则和受理程序,该规定是否便民惠民?
3、《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正常条件下,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暖温度不得低于18度 ,该规定是否符合实际,如何增强可操作性?
4、《山东省供热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用热计量收费的计算方式,该方式是否科学合理,应如何完善?
二、网上立法听证陈述人报名方法
此次网上听证拟通过报名或邀请,确定8至10名陈述人。
年满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公民(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名参加陈述。
报名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请于10月10日至10月20日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联系方式包括:电话:0531- 86082452;传真:0531-86098762;电子邮件:fagongwei@126.com,sdrdfgw@126.com。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报名时应提供对听证内容的主要意见,表明所持观点。
拟参加陈述的公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请提供本人或本机关、本单位代表的姓名、性别、专业或职业背景、居住地址、有效证件和联系方式。
三、确定陈述人的原则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大体相当的原则和报名的先后顺序、报名人的地区分布、行业特点、专业知识确定陈述人。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陈述人后,将发出书面或口头通知。
四、网上立法听证方式
本次立法听证全程采用网络交流方式进行,相关材料均在公告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发送。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二○一三年十月八日
山东省供热条例
(草 案)
(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地源、水源、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使用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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