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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红线”守护安全生产“底线”
- 时间:2025-06-20 11:18
- 来源:中国建设报
本报记者 林 培
安全生产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石。完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明确规范和刚性约束,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督促各方压实责任,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能够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再度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和谐紧密相连。为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辽宁省、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苏州市等地纷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出台或修订了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为地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适应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需求
辽宁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安全生产对于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对原《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修改成为必然。修改后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强化各方责任,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的需求。
在安全生产工作原则与机制方面,条例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和“三管三必须”原则,即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构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条例明确了政府及部门职责,要求省、市、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明确企业应该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监督管理与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障。条例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同时,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以及演练、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应对安全生产新任务新挑战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随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新的生产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面临新的任务和挑战。为了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合肥市对原《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旨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规定要求构建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治理格局。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规定明确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同时,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及时报告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强化监管责任与主体责任
鼓励社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江苏省苏州市产业结构多元化,安全生产面临着诸多挑战。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苏州市制定并施行了《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条例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要加强网格化、专业化、数字化、全员化、实体化建设,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与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并实施一系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管理制度等。对存在安全风险程度高的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设备、重点生产经营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还需制定专项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工作,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级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对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报告、公示制度。
在监督管理体制方面,条例明确,各部门按照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于职责交叉或新兴行业领域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会商机制确定监管部门。
条例强调社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同类型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以及同地区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联盟,开展安全生产合作。安全生产协会和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应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各类学校、媒体等也应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安全生产是永恒的主题,关系到人民福祉,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地方法规的出台和修订,为当地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在全国安全生产月的背景下,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规的宣传贯彻,强化各方责任落实,加强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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