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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规则理应与时俱进

  近日,《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以下简称《意见(三)》)出台,以清单化方式细化工伤认定标准、明确争议场景判定规则,让工伤保险制度精准对接劳动形态的时代变迁。

  我国工伤保险长期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三工”标准为核心,这一框架在传统劳动关系中成效显著。但数字经济催生的新就业形态,打破了“办公室”的物理边界与“工作时间”的固定认知,争议随之而来,居家办公受伤是否算工伤?上下班绕路买早餐遇意外能否认定?建筑行业违法分包的工伤责任该由谁承担?这些问题的核心,是旧标准与新场景的错位,既让劳动者陷入维权困境,也给基层执法带来裁量难题。

  《意见(三)》用精准界定替代模糊解读。针对居家办公这一主流新形态,文件明确单位安排的居家办公期间因工作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同时区分常态化办公与临时性沟通的界限,避免企业因无边界办公承担无限责任,防止职工权益因不在物理单位被剥夺。将符合单位要求、匹配日常工作强度、占用休息时间作为在家突发疾病的认定依据,更实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这一传统争议点,《意见(三)》同样直击要害,以“以上下班为目的”为核心要件,通过考量路线与时间的周期性、固定性判断合理性,排除休假等私人活动的认定资格,又避免机械执法的不公。这种平衡并非简单折中之举,而是回归“工作关联”本质,不让职工因合理调整路线失保,也不让企业承受无妄之责,平等守护劳资双方权益。

  针对建筑行业违法分包、个人挂靠等乱象,《意见(三)》明确社保部门需依法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从制度上堵住责任漏洞;“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原工伤认定”的规定,则避免劳动者陷入“两头空”困境。这些兜底保障让最易被遗漏的群体握住维权“通行证”,彰显了制度的温度与周密。

  工伤保险的意义不止于事后赔付,更在于以规则引导劳动关系良性发展。《意见(三)》构建起“红线”与“桥梁”并重的体系,一方面划定故意犯罪、醉酒等不予认定的法律底线,坚守制度刚性;另一方面通过细化标准减少争议,降低劳资维权成本。对企业,清晰规则减少用工风险不确定性;对职工,明确标准提供维权指引。这种双向保障,正是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但制度完善永无止境,《意见(三)》正是工伤保险与时俱进的实践,期待基层执法部门严格落实文件精神,畅通证据认定渠道,让劳动者无需为举证奔波。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的“安全网”,规则清晰是经纬,执行有力是绳结。当每一项标准都精准落地、每一次认定都公平公正,劳动者才能在权益受损时感受到制度的温度,每一份劳动也才能得到最坚实的保障。

  孔德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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