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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这些法规落地实施

  本报记者 林 培

  浙江省为充分激发公共数据新型生产要素价值、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律支撑;河南省准确定义“绿色建筑”相关新概念,助推绿色建筑发展;山东省严管严罚,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山西省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乡村振兴……2022年3月1日起,一批地方法规开始施行,为人们的生产生活及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打破部门“数据壁垒” 细化个人信息保护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是全国首部以公共数据为主题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从法治层面保障数字化改革顺利推进,围绕拓展公共数据范围、明确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规范等7个方面作出规定,为充分激发公共数据新型生产要素价值、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法律支撑。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数据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及时更新失效或者已变更的数据,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有效保证了公共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有助于公共数据质量提升。条例明确“应共享尽共享”,有利于进一步打破“数据壁垒”,提升群众获得感。

  数据的价值在于交换和流动,除政府内部共享外,条例还对公共数据有序向社会开放作出系统规定,明确了公共数据开放的范围和重点,要求制定开放目录和年度开放重点清单,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等方面的数据。

  通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条例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基础上作出一系列细化补充规定,为个人信息加上一道“安全锁”。条例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

  条例同时强化了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如疫情流调中收集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采取数据封存等安全处理,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公民如果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有关部门需将有关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

  明确“空中花园阳台”概念 助推绿色建筑发展

  什么是真正的“绿色建筑”?什么可以称之为“空中花园阳台”?这些新概念的准确定义到底是什么?3月1日起施行的《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给出了答案。

  条例鼓励对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顶和半地下空间进行立体绿化,鼓励新建住宅规划建设“空中花园阳台”,提升建筑绿色空间和城市生态容量。

  按照条例给出的定义,“空中花园阳台”是在空间高度、绿化覆土深度、绿化面积比例满足地方规定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建筑外墙、空中平台和屋顶进行草木种植、立体绿化,拓展城市绿化空间,提高城市汇碳、固碳能力,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低成本、高质量、高效实现立体生态效果的空间单元。“空中花园阳台”积极推广使用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立体绿化的同时,保证室内外空间“安全性”“私密性”“采光性”,立足实际,构筑立体生态花园生活。条例明确,对在空间高度、绿化覆土深度、绿化面积比例等方面符合要求的“空中花园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支持。

  条例同时对于“绿色建筑”概念给予了明确解释。所谓“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要求高危企业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事故1小时内上报

  确认了安全总监以及安委会设置标准;明确高危企业需依法设置安全总监;规定事故上报时限;提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结果与员工的收入、职务晋升等挂钩……修订后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增加了32条规定,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编制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并严格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总监。

  条例明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细化、量化报告时间,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1小时内报告;特殊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报告;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政府应当30分钟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条例强调严管严罚,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在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和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不抵触的前提下,从严设置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领域“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问题作出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加大了惩戒力度。

  《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不得随意重建仿制 实行名录管理制度

  为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美丽乡村,促进乡村振兴,山西省出台《山西省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传统村落的保护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村(居)民自主、社会参与,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活态传承的原则,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条例要求,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制度,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传统村落主要出入口设立传统村落标识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识牌。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活动,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风格和材料等方面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不得进行没有依据的重建和仿制。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纳入旅游品牌战略,开展保护性旅游开发。鼓励利用传统建筑开设村史馆、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工作室、农村书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所、传统工艺作坊、传统商铺等场所,展示历史文化遗产。

  条例强调,依法批准的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执行。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门户网站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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