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建设行业信息网!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首页>>政策法规>>最新发布>>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某公司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8日,被告对某项目进行巡查时,发现原告涉嫌将承建的××期××段工程转包给陈某某。6月23日,被告立案进行调查。

  7月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原告于2019年至2020年期间,存在允许陈某某以其公司名义承揽××期××段工程,并收取陈某某管理费107870元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原告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07870元,处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三的罚款1799379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原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1年7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行政处罚申辩意见书》并提出听证申请。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且原告一直不同意组织线上听证,被告于2022年5月7日方组织线下听证会,并研究决定不采纳原告的陈述申辩意见。2022年8月17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并无不当,但程序上超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期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法院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据此,“实体从旧、程序从新”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一般规则。

  具体到本案,被告在立案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尚未实施,但其作出决定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生效并施行。因此,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符合新法的程序规定。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案中,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被告于2022年5月7日组织召开听证,即便可以不计入本案行政处罚作出时限,但被告于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102日后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明显超过法定期限,构成程序违法。

  案件提示

  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首次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行政机关在办案中应当注意:

  一是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立案在新法实施之前,作出决定在新法实施之后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从新法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法定期限,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案件可以予以适当延长期限并扣除合理期限,但应当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需要延长期限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报批并留存证据材料;对于可以依法予以扣除的期限,应当注意起始时间节点,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品牌推荐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