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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修订条例确保“以法治安”

  本报记者 林 培
 

  安全生产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方针,在此方针的规约下形成了一定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各地纷纷通过建立、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为强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本月起,修订后的《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正式施行,为当地的安全生产提供更强的法治保障。

  针对事故隐患 解决突出问题

  新发展阶段、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江西省认真总结近年来安全生产领域的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通过修订《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依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新修订的条例自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吸取近年来燃气、经营性自建房等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着力解决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

  针对近年来餐饮等行业发生的燃气爆炸事故,条例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监管部门。

  针对当前经营性自建房仍存在安全隐患、易导致事故发生,条例规定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产权人和经营管理者安全责任,利用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用作经营。对自建房擅自改扩建、更改承重结构的,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储罐、污水池、发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上级部门加强对在污水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警示提醒。

  针对广告牌坠落砸伤路人的事故,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的,应当符合标准、规范,并进行经常性检查和维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充电桩、电梯、电线杆、墙体以及构件、广告牌匾、树木等开展日常巡查、消除隐患。

  完善责任体系 建立协作机制

  9月1日,新修订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式施行。条例立足四川高质量发展实际,聚焦安全生产管理重点难点,将一些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进一步压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

  条例对加强四川省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应急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以及从业人员、工会、行业组织和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职责,确保将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

  政府和监管部门层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条例强化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和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层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条例还突出推动与周边省份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加强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提高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共享与联合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安全生产协调联动机制。

  发展应急力量 消除监管盲区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长三角和都市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制度……新修订的《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单位主体责任,确保相关责任人员履职到位,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向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公示。

  条例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研究等方面对主要负责人职责进行细化,并提出安全总监有权制止违章生产、冒险作业,有权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落实安全风险报告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要求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南京市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丰富,这些单位由于管辖权的特殊性,安全管理存在条块不融合的弊端,导致监管存在盲区。条例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对属地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属地政府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有效消除监管盲区。

  为有效解决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困难问题,减少储存环节安全风险,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资源优势、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规划适当区域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建设,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

  为有力推进社会应急力量健康发展,条例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和社会化应急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对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给予经费补助。同时,加强长三角和南京都市圈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联合管控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推进跨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业务协同、信息共享、联勤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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