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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力量成为营商环境优化“助推器”

  本报记者 林 培
 

  营商环境包括影响企业活动的社会要素、经济要素、政治要素和法律要素等方面,是一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和对外开放众多领域的系统工程,良好的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软实力的重要体现,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提高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方面。优化营商环境少不了法治支撑。自2020年1月1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施行以来,各地纷纷出台地方性法规,近期,《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开始施行,法治力量已经成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助推器”。

  便民服务“立规矩”

  立足公平竞争、实现公开透明,刚刚开始施行的《资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点从建立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严格规范的法治环境等方面作出具体规范。

  条例突出地方特色,全面总结资阳营商环境综合改革经验成果,并将实践经验总结固化,创建“三不出”品牌。一是农村居民办事不出村,镇村便民服务中心(站)全面设置无差别综合窗口,办理“跨域通办”“一件事一次办”等服务事项,推进镇村便民服务和农村金融、邮政网点融合共建。二是城镇居民办事不出社区,社区便民服务站采取创新融合共建模式,实行“1+5+N”便民服务模式,即一个社区、5个网格和N个提供帮代办服务的志愿者,免费提供76个事项帮办代办服务。三是入园企业办事不出园区,建立园区服务专员、村干部、网格员、党员志愿者、公益岗“5+N”帮办代办队伍,通过网上办、掌上办等方式不断提升服务便利度,打造“10分钟政务服务圈”,实现政务服务“就近办、家门口办、园区事园区办”。

  同时,条例重点关注市场环境建设,明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公用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工程规划审批和施工审批作为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报装的前置条件,不得设置与技术规范无关的非必要前置条件。

  区域协同“设专章”

  去年,成都市、德阳市、资阳市、眉山市人大常委会共同发布《关于协同推进优化成德眉资区域营商环境的决定》,为与该决定有效衔接,近日实施的《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单列了区域协同专章,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3方面强化与成都、资阳、眉山协同,并对德阳市与其他城市以及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协同作出规定。

  《德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在区域协同专章中明确,共建统一开放的区域市场环境、共建高效便捷的区域政务环境、共建公平公正的区域法治环境。其中,条例对成都、德阳、资阳、眉山区域内经营主体异地登记注册、人才资质互认共享、金融机构跨区域合作、科技创新合作、跨区域信用信息互联共享、行业协会商会沟通交流互认等作出规定,消除壁垒打通堵点,激活资源要素,更好满足经营主体异地办事需求。

  据介绍,条例实施后,德阳市将开展政务服务强基础、“蜗牛审批”整治、网办能力提升、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主动服务“同城融圈”发展战略等行动,采取有力举措,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聚焦重点“减负担”

  《阜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实施,条例在市场环境、产业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方面进行一系列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支撑,着力为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

  条例在制度设计上体现整体系统性,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分工作出规定。特别是明确了乡镇、街道的职责,突出监察机关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作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条例在具体措施上体现用情用力,多项举措体现政务服务优化,如企业开办一日办结、企业注销便利化、政务服务标准化等制度,体现对政府自身更严、更高的要求,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条例聚焦解决重点问题,如明确水电气企业和政府建筑区划外红线费用承担责任,减轻用户负担;加快和规范开发园区经济管理事项赋权,让管理和服务更加符合开发园区发展需要;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推进用地清单制、多测合一、竣工验收等重点事项,彰显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力度和决心。

  引领创新“提信心”

  《马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从制度层面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巩固了马鞍山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成果,有助于破解优化营商环境堵点、难点问题。

  条例注重引领性,对于一些目前尚属于探索阶段的领域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为后续深化改革预留了空间。如明确提出全面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的交流合作,推进服务理念、工作机制、改革举措等方面对接,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

  条例体现创新性,将该市实践中“采石会客厅”“首席专员”机制等为企服务新模式以及“标准地”改革、亩均效益评价、“七未”项目全过程闭环管理等创新改革成果总结提炼,以条例形式固化推广。同时,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标准,深入分析研判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提出制度性解决方案,通过推动政策兑现、优化政务服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法治保障等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振发展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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