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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行政裁量权基准有了新“规矩”

  近日,《四川省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将推动行政许可便捷高效、行政处罚公平公正、行政强制精准有效,最终提升行政执法质量。

  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调整制定主体及权限,将制定主体由省级行政机关扩大到省、市两级行政机关,增加县级行政机关适当细化权限;增加实体性控制,要求总结运用行政执法实践经验,提高裁量权基准科学性、合理性;完善程序性要求,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一般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特殊情况下以规章形式制定。

  严格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中载明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对直接适用基准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显失公平或者明显不符合常理常情的,可按程序报经批准后调整适用;主动适应行政执法信息化发展和智能化转型,对借助智能辅助系统开展行政执法的行政裁量权行使提出要求。

  细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7类行政权力裁量权,明确了各类行政权力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主要内容和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

  强化行政裁量权基准监督。加强对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内部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后评估,建立动态调整制度;加强责任追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全面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不罚、首违免罚制度,解决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突出问题;认真执行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关于不予强制的规定,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创新规定行政检查的相关内容,实行目录式管理,细化程序性要求,促进行政检查公平高效,切实解决多头执法、检查扰企等热点问题。

  范芮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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