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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行政裁量权关进『法治笼子』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这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

  随着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的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领域曾经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执法“一刀切”等问题,有望得到更有效的解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将获得更好保护,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正常履职也将获得更多保障。

  行政裁量权基准就是行政机关具体把握裁量权的控制规则。行政裁量权基准为执法人员提供了一把专业的裁量尺子,依托这把尺子,执法人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规范、精准、公正的裁量选择。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制定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对规范行政裁量权产生了积极效果,促进了执法能力和水平的提升。然而,在行政裁量权基准体系中仍存在制定主体不明确、制定程序不规范、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导致行政执法存在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一刀切”、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上述意见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用顶层设计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消弭各地各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分歧,统一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标准,对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市场主体和民众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针对以罚代管、逐利执法、过度处罚、执法“一刀切”等问题,意见既具有原则指导性,也包含了明确“从轻、一般、从重”档次、防止简单就低或就高处罚、在裁量幅度中划分阶次、对减轻处罚严格评估等具体意见,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有助于解决滥用裁量权的难点问题。

  意见依法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的具体情形,从而为轻罚、免罚提供了更具化、更客观的标准,有助于执法人员规范合理适用轻罚、免罚裁量权。

  从国家层面统一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能够有效压缩行政裁量权的自由空间、任性空间,减弱行政裁量的主观性,增强行政裁量的客观性,其最终目的是把行政裁量权彻底关进“法治笼子”。

  李英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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