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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以行政立法监督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筹行政执法的有力抓手。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全面实施及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必然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出更高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本月起施行《克拉玛依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通过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将切实把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为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供法治保障。

  办法规定了各项应当予以监督的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主要包括行政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和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评估制度、行政执法委托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资格管理制度以及监督人员制度。细化了行政执法监督实施措施,规范和明确了执法检查制度、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措施、重大行政执法监督事项专项调查制度以及社会监督投诉举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处理程序,拓宽了行政执法监督渠道,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约机制。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针对行政执法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被撤销、被确认无效以及不文明执法等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了相应处理规定,并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通报约谈制度。

  同时,办法还细化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及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应当追究的相关责任,并规定了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郑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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