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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立法规范行政执法

  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湖南省制定并施行《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通过明确行政执法的概念、共性要求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标准和程序,让执法更加公正文明。

  条例要求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申领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有效的社会公众参与是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公正、透明、高效的关键环节,有助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和公信力。条例明确,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咨询论证机制,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村(社区)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基层群众等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针对特殊事项,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进行专项监督或者督办。针对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之间的关系问题,条例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协作配合。

  崔贝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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