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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某公司诉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信息公开答复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公司

  被告: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被告收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某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被告答复原告,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审批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2021年1月,原告不服被告答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告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但将该项信息认定为过程性信息定性不准确,存在瑕疵。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问题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定性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申请某项行政许可时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尽管此类信息是被告于行政审批过程中获取的,但最终会归入行政许可案卷保存,形成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告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具有对该项信息是否公开的裁量权,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关于复议机关认为被告将有关信息认定为行政审批过程性信息不准确,在行政复议阶段指出该项信息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意见,法院予以认可。

  案件提示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同于过程性信息,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所涉内容为某项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且须对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要建立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者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健全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行立卷归档。因此,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定性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更为妥当。

  实践中,对于要求公开有关行政许可材料的申请时,首先,应当明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为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其次,对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应当依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可以公开的情况下,尽量予以公开;最后,如果行政机关经裁量后认为确实不宜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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